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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6:56:17  来源: 云南网

  近日,记者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颁布施行。

  1982年,大理风景名胜区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993年,为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30多年来,在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促进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条例部分条款内容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情况,及时对条例进行修订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2024年4月,大理州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园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中严格保护的内容予以保留,对所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大幅度的删减和修改。经过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次会议和州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报州委、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修订工作于今年3月全面完成。

  修订后的《条例》针对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面临问题,突出了七个方面的特点:

  突出“小快灵”、做到“要管用”,不再保留原来的章节结构。

  注重《条例》与规划的统一性,规定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界限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进一步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坚持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规定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风景名胜区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加大工作保障力度,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协调工作机制,给予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

  强化科技赋能支撑,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

  完善“大协同、大保护”的工作格局,修订后的条例与苍山保护管理条例、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洱海海西保护条例协同发力,共同构筑起了严密的苍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云南网记者 秦蒙琳

责任编辑:邓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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