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州政协制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7月23日至24日,政协大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常委会议在下关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政协委员履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并明细了政协委员履职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章履职内容,规定了政协委员应当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第四章履职方式,明确了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具体方式方法;第五章履职保障,明确规定了搭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平台、加强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建设等政协委员履职保障制度;第六章履职管理,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政协委员“委员履职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规定政协委员每一年以个人名义、联名方式或者参与集体提交的提案不得少于一件,每一届提交的社情民意不得少于一件,并规定建立一人一档的委员履职档案,定期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将政协委员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委员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委员履职工作规则的解释机构和委员履职工作规则的施行时间。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的制定施行,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培养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高素质政协委员队伍提供了根本遵循。(罗金洪)